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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超市购物遭抢夺 现场无人施援手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6-20 字体: [ ]

     正在西安家乐超市南二环店三楼挑选物品时,突遭歹徒抢劫,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被抢走。当受害者向现场的超市工作人员求助时,没有一个人帮助。4月14日,家住西安市含光路的刘女士仍心有余悸地向记者诉说道。
     
     家乐超市购物遭歹徒抢夺
  
     4月14日,家住西安市含光路附近的刘女士向记者诉说道,4月12日20时许,她去家乐超市南二环店购买物品。在超市的三楼挑选物品时,她戴着手机耳机,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进口袋不久,这时她感觉自己的口袋被扯了一下,接着就发现一穿着深灰色上衣的男子手中正拿着自己的手机。歹徒看被发现后,拔腿就跑。她立即大声求救道:“手机被抢了。”同时向站在距离自己不远的超市工作人员求助,但是没有一个人帮忙抓贼。
  
     她准备自己去追的时候,歹徒已无影无踪了。这时,她才发现手机的耳机线已经被歹徒扯断了。她立即向站在自己身旁的超市工作人员借手机报警,但是在场的工作人员都称,他们没有带手机。没有办法她立即跑到该超市二楼,向超市内的保安求助,最后在超市保安的帮助下拨打了110报警。民警接到报警,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在简单了解情况后,民警将她和超市的保安带回派出所并做了笔录。
  
     超市称不应负责任
  
     4月13日下午,刘女士与家乐超市南二环店就手机被抢事件进行交涉,并查看当时店内的录像资料。她认为自己的手机是在超市购物的时候被抢的,超市应该负责任。但该超市一部门经理说,她的手机被抢超市也没有办法,超市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调查。
  
     4月14日下午2时许,记者前往西安家乐超市南二环店了解情况,未能见到该店的店长,最后通过电话和家乐超市客户投诉部门一自称姓杨的经理取得了联系。对此事他说,据他了解,4月12日晚,刘女士在超市中购物时,她的手机不是被抢,而是被盗窃的。手机在超市中被盗,超市不应该对此事负责。
  
     昨日下午6时许,记者看到了刘女士4月12日晚上报警时警方登记的“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在该表简要情况一栏中,记者看到上面写着“2006年4月12日晚,刘女士在家乐超市3楼购物时,手机被一男子抢走……”
  
     律师称超市应负相应的责任
  
     针对此事,西安恒达律师事务所陈贞学主任称,从法律上讲,顾客在超市消费,店方有保护顾客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看到顾客被抢或被盗,而没有加以制止,店方应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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