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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考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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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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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   
  二、北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北京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初级资格考试工作。   
  三、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   
  四、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两年的考试期间有效,即2002年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其成绩保留到2003年度考试;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02年度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的,发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果在参加200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后,连同2002年考试合格的科目在内,四个考试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则2002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失效,仅保留2003年度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至下一考试年度。各考试科目成绩均以考试年度当年的合格标准确定其合格与否。由于自2001年度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在报名参加2003年度考试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一个或一个以上考试科目,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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